今天,港通咨询小编讲述设立美国信托的认知误区。
设立美国信托的认知误区:
1.信托可以保护所有资产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美国信托法律规定,委托人只能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置。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信托资金依然可被追溯,不能实现资产保护的作用。
2.信托对所有人都同样适用。
这是不正确的。在设立信托前,委托人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税务身份,因为不同税务身份的人面临的税务征收情况不同,能够享受的信托优势自然也不一样,需要具体客户具体设计。
比如,美国税务居民和非美国税务居民享有的遗产税的终身免税额度不一样,设立不可变更信托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有所区别。
3.信托是万能的,可以避免所有的税务征收。
这是不正确的,在美国,针对信托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遗产税、赠与税和所得税。虽然不可变更信托具有避免遗产税的作用,但是不能完全避免赠与税和所得税。例如把资产转移至不可变更信托时,资产所有权发生转变,委托人需要缴纳赠与税。此外,信托内资产产生收益时,还需要缴纳所得税。信托也不是万能的,也会存在风险,特别对于设计不合理的信托是很容易被击穿的,所以并不是信托设立之后就会源源不断钱生钱。没有一种财富管理工具是万能,都需要经过精细的设计,在最大程度上让财富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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